服务协议被指显失公平
尽管支付宝方面表示,陈亮和王凯已获得全额补偿,但是由于支付宝方面并未标明赔付的依据和标准,未来如果有其他余额宝用户的资金出现问题,应怎么求偿,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而记者发现,《余额宝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相关规定,可能会让余额宝使用者未来的权益保护受到阻碍。 按照支付宝的规定,支付宝用户如果要使用余额宝必须接受《协议》。 《协议》中支付宝公司将使用余额宝的用户称为“投资者”。 《协议》中特别强调,投资者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与本公司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 而在《协议》中第四条关于资金损失补偿的部分,以粗体标注了一段内容:“您可以就使用本服务时因不能归责于您的原因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投资性风险及相关金融机构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申请支付宝的补偿。您同意,您能否得到补偿及具体金额取决于支付宝自身独立的判断。您同意并认可,支付宝最终的补偿行为并不代表前述资金损失应归责于支付宝,亦不代表支付宝须为此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多位余额宝用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们实际上并未仔细看协议的内容,甚至有人没看就直接在网页上点击同意了。亦有用户称支付宝没有公开认定补偿的标准,作为消费者,自己权益受到了侵害。 葛友山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现实当中,人们普遍认为接受了金融服务的人群也算是消费者的一类。但是目前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并无法律明确规定。 “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的概念限定得比较死,法律规定只有因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产品或使用服务的行为,才受该法保护。依据此概念,去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等使用金融服务的行为因具有盈利性,应算作投资,金融领域的客户很难被称为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金融服务使用者的权益保护目前有争议。”葛友山说。 但是葛友山认为,支付平台提供者有义务保障平台使用者的交易安全和财产安全,使用者遭受损失可以求偿。尽管支付宝方面强调这是“补偿”,事实上就是“赔偿”。 关于“能否得到补偿及具体金额取决于支付宝自身独立的判断”的格式条款,葛友山认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是否赔,赔多少”都由单方说了算,显失公平,属于“免除自身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范畴,依据合同法,这一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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