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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购保障房满5年可转让

发表于 2014-3-29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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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4月28日向社会征集意见。意见稿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信息,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承购人应 ...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4月28日向社会征集意见。意见稿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信息,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承购人应当腾退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转让保障性住房的;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等。

在退出机制上,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已满5年的,可以转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规定禁止出售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转让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或者取得完全产权。

意见稿明确,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的,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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