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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涉外等特殊领域 政法委不再介入个案审判

发表于 2013-11-22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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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高度重视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这条从年初就被最高法院屡次提及的原则,再度出现在三中全会后最高法院重要文件中。 2013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召开通气会,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 ...

“要高度重视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这条从年初就被最高法院屡次提及的原则,再度出现在三中全会后最高法院重要文件中。

2013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召开通气会,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中三次提及死刑案件审理,包括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此前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意见》起草的初衷,就是为了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接近文件起草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主持此次《意见》起草的部门,系最高法院负责死刑复核工作的刑三庭。

在这份意见集纳了屡被强调但效果并不显著的“非法证据排除”,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的“庭审中心”主义,以及审核监督和制约等机制,可视为最高法院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组合拳”。

力促疑罪从无原则

从今年年初开始,纠正冤假错案一度成为法院系统的鲜明标签。除了几起被平反的冤案外,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5月3日,福建省高院宣布,福清爆炸案五名上诉人无罪。

直接宣判被告人无罪,在我国司法审判中较为少见,但《意见》中多次出现“无罪”字眼。“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审判的底线。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该宣告无罪就宣告无罪”,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说。

今年系列案件平反的背后,往往有最高法院的影子。2013年5月6日,《人民法院报》刊载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文章《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其中提到的无罪推定原则、法院独立审判、重视律师作用等内容,均在《意见》中得到体现和细化。

“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沈德咏在文章中称。

观察最高法院防范冤假错案工作的阶段性变化,河南赵作海案是一个重要节点。

“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沈德咏在文章中称。

值得注意的是,“留有余地”的折中法已在《意见》中抹除。“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今年10月12日召开的“冤假错案的防范与救济”学术座谈会上,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披露了赵作海案细节,“侦查人员采取用木棍打,持手枪敲头、威胁,长时间不让吃饭、睡觉等方式非法讯问,赵作海被逼作出9次有罪供述,并让妻子赵晓起帮他找别的人头和四肢,冒充受害人的尸骨”。

“赵作海案直接导致了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和五部门会签”,清华大学刑诉法教授张建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两个证据规定’本来有较大阻力,最高法院曾预备单独出台,但赵作海案曝光后,最终由‘两高三部’联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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