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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闲置宅基地可自愿有偿退出

发表于 2013-10-31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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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工业用地将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的供应方式,农村闲置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退出。草案提出,国家逐步缩小划拨 ...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工业用地将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的供应方式,农村闲置宅基地实行自愿有偿退出。
草案提出,国家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对于工业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供地时,可以采取先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土地使用者,并明确约定在项目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方式。以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租赁。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达到合同约定的受让条件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另行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于农村闲置宅基地,草案提出,将实行自愿有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有稳定的其他居住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采取置换、奖励、补助或者城镇购房补贴等方式协商收回空闲或者多余的宅基地。退出的农村宅基地依法优先用于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规定申请宅基地的需求,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复垦和利用。
另外,开展土地整治和城镇更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土地权属清晰;补偿安置、土地权属调整必须与相关权利人协商一致;拟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镇更新的区域,必须以群众自愿为前提,经项目区内90%以上的群众同意;农村土地整治的土地增值收益大部分返还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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