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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转发的转发也算

发表于 2013-9-10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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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 ...
两高明确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转发的转发也算 有偿删帖追刑责


本条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当前,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删帖”业务,但删除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广大网民发布的真实信息。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言论和信息交流活动,这属于信息网络服务基本市场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的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此外,考虑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往往是以公司、企业等形式组织进行的,《解释》第七条也对单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作出了规定,并根据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规定了单位犯本罪适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数额标准。

(七)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解释》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与他人共同完成相关犯罪活动,符合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防止扩大打击面,本条明确规定,追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前提。如果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八)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还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等。对于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最高法院网站直播)

 专家详解网络谣言入刑标准:转发的转发也算

 针对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昨天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洪道德表示,司法解释界定了网络上谣言与正当言论的界限,有了具体的违法犯罪标准,对正常的言论实际上是一种保障。

京华时报:在此时出台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何在?

洪道德:此次出台司法解释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能规范公检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诉讼活动,有了一个固定的程序。其次,司法解释设定了一个界限,确定什么是违法犯罪,什么是正常的言论。有了具体的违法犯罪标准,只要不去触犯这个底线,言论就是自由的。实际上,司法解释是给了言论自由必要的保障。这并不是像网上所说的简单打压,因为有了具体的标准,正常的言论,反而是受到了保护。

京华时报:为什么会将诽谤信息界定为“转发500、点击5000”就算是“情节严重”?转发的转发算不算转发?

洪道德:具体为何界定为这个数字,目前还不好说,这只是一个构成罪的标准。转发的转发,也就应该计算在“转发”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成了引导造谣者避罪了。如果转发的转发不算在内,造谣者就会看自己的信息,一看要快转发499了,就赶紧删了。

转发的转发也计算在内,就让谣言制造者对谣言不可控,真正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不让制造谣言。因为如果一个谣言被大V转发了,可能在5分钟内转发就能超过500次。实际上,如何界定,还是要看产生的影响有多大。

京华时报:如果刚好“转发499、点击4999”,应该怎么处理?

洪道德:按照司法解释,是不算犯罪的。但实际上,就像我刚才所说,转发次数很难控制。京华时报:如果帖子是“……是真的吗,求辟谣”,这样被转发或者点击数量到达上限应该怎么处理?

洪道德:这也应该算转发,要是达到上限,肯定会按规定处理。

京华时报:司法解释中称“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责。其中的“故意”怎么理解和判定?

洪道德:这就是司法过程中常说的“允许错告,不允许诬告”。错告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比如怀疑一个人的经济来源不正常,然后举报,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后即使发现不存在问题,也不算诬告,也不追究责任。诬告则是知道不是真的,或者捏造一个事实,目的就是让对方坐牢。但举报首先也是应该向司法等机关进行举报,而不是未举报就先在网上发布,这样也容易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也要追究责任。

京华时报:如果“造谣”帖遭到水军或者他人恶意转发,应该如何处理?

洪道德:确实会有这种情况,因为有一个具体的数字。因此,最好还是不要造谣。

京华时报:最高法在新闻发布会上说,网络有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你怎么看?

洪道德:实际上,还要看谣言有没有造成现实生活的公共秩序混乱。这个秩序不只包括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也包括道德秩序,比如针对雷锋的谣言,就是造成了道德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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