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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差别化红利税新政 省钱妙招运用

发表于 2013-4-13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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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差别化红利税新政——《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1月1日起施行。差别化红利税新政实施后,对二级市场投资交易带来哪些影响,日常操作中有哪些 ...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差别化红利税新政——《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1月1日起施行。差别化红利税新政实施后,对二级市场投资交易带来哪些影响,日常操作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怎样解决新政实施后对短线交易带来的税费增加难题?这些可能都是投资者尤其是普通散户关心的问题。

  实盘操练结果

  差别化红利税新政针对的是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谓股息红利,一般包括财产股利、负债股利、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等四种,通常情况下只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税务部门在计算股息红利所得时,将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总额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月27日是富春环保2012年度权益分派(10派3元转增7股)的股权登记日。为了弄清差别化红利税征收规定,以及对操作结果带来的影响,笔者专门作了一次试验性实盘交易:

  股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3月26日,买入富春环保200股(计划买入价16.94元,实际成交价16.70元)。其中,100股不打算参与权益分派,另外100股则参与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3月27日,按收盘价(16.90元)卖出不打算参与权益分派的100股富春环保,参与权益分派的100股则继续持有。

  当天,参与权益分派的100股富春环保收市后获得:“股息入账”30元,股息红利扣税-1.50元,股息实际入账28.50元;红股入账70股。此时,库存数量为:富春环保170股,收盘价16.90元。

  除权除息日——3月28日,按除权除息价(9.76元)卖出富春环保170股。此时,库存数量变为:富春环保0股。

  除权除息日下一个交易日——3月29日,卖出的170股富春环保中的前1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再次进行股息红利扣税-4.50元。

  至此,参与权益分派的100股富春环保共得股息入账30元,股息红利扣税-6元,实际股息入账金额为24元。

  通过对参与和不参与富春环保权益分派这两种操作的比较不难发现,即使不考虑股价涨跌因素,单从差别化红利税新政对短线交易的影响看,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卖出持有的股票,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权益分派,是较好的操作策略。

  在上例中,以同样的价格分别买、卖富春环保各100股,不参与权益分派的结果为获利20元(为便于计算,暂不考虑交易费用,下同),对应的收益率为1.20%;而参与权益分派的结果为获利13.20元,对应的收益率为0.79%,二者相差0.41个百分点。在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不参与权益分派的获利反而多于权益分派后的获利的原因在于,虽然除权前后的市值总额没有发生变化,但后者多交了20%股息红利税,导致实际收益不增反降。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不考虑差别化红利税新政对短线交易带来的影响,单就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前后(除权前后)股价走势特点看,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卖出持有的股票,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权益分派,同样是较为明智的选择,原因在于多数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前后股价走势都有这样的特点:股权登记之前走势较强,但除权除息之后屡屡出现阴跌甚至“见光死”现象。

  省钱妙招运用

  通过实盘操练和结果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从差别化红利税新政对短线交易的影响看,还是从除权前后多数上市公司股价的实际走向看,作为普通散户尤其是短线交易者,原则上都应赶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卖出持有的股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应重点注意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应密切关注权益分派实施进展。既可以自行关注相关上市公司尤其是所持股票的权益分派信息,也可通过相关报刊、交易系统行情软件上的“最新提示”栏等途径获取上市公司的分派信息和实施进展。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都会提前几天予以发布,内容包括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期和除权除息日期等。

  另一方面,应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权益分派。在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前,的确有不少股票的股价在短期内有良好表现,但多数已在股权登记日前被提前“透支”。

  因此,对于发布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一定要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权益分派。首先要明白这样的道理,多数实施权益分派的上市公司在股权登记日前股价已经大涨,除权除息后继续大涨、大幅填权的可能性不大。这样,权益分派和除权除息实际上就成了一种“零和游戏”,加之差别化红利税新政的实施,结果就会得不偿失。与此同时,再来审慎确定是否参与权益分派。

  一般情况下,对于短线交易者特别是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投资者,应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在股价冲高过程中卖出持有的股票。即使对于长线投资者来说,同样有必要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卖出持有的股票,然后再在除权除息后股价回调过程中原数买回即可。这样操作,不仅能赚取差价,而且能少缴税款,一举两得。

  但在交易中有两个前提需要把握好:一是在交易时机上,务必做到冲高时卖、回调时买;二是在交易价格上,务必守住“同价底线”,即使做不到高抛低吸,也要确保“同价交易”。

  要想在差别化红利税新政实施后正确应对、节省税费,还有三个操作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注意“转增股”和“送红股”的区别。由于差别化红利税征收的对象为派发的股息红利,除了现金股利外,还包括股票股利——即“送红股”,但不包括用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按权益折成的股份转增——即“转增股”,所以在考虑差别化红利税对操作带来的影响,并据此确定是否参与权益分派时应剔除转增股。

  二是注意“原持股”和“送红股”的区别。由于差别化红利税在实际征收时投资者分两次缴纳:先是在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按股息红利的5%缴纳,再在卖出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缴纳其余应缴部分——应纳税额中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卖出股票”是指“原持股”,不是指“送红股”,这在征税新规里有过具体明确,即“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三是注意不同持股期限纳税比例的区别。差别化红利税新政对不同持股期限纳税比例的规定让有些投资者在理解过程中有一定难度:“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只要记住: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税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税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税为5%即可。

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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