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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标花落三联集团

发表于 2011-6-25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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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时两年之久的“三联”商标权之争终于有了结果,三联集团赢得“三联”商标。据悉,国美控制的 *ST三联 诉三联集团商标纠纷案在济南中院审结,法院驳回*ST三联诉讼请求,认定“三联”商标归三联集团所有。历时两年之 ...
历时两年之久的“三联”商标权之争终于有了结果,三联集团赢得“三联”商标。

据悉,国美控制的 *ST三联 诉三联集团商标纠纷案在济南中院审结,法院驳回*ST三联诉讼请求,认定“三联”商标归三联集团所有。历时两年之久的“三联”商标权之争终于有了结果。

“三 联”商标由三联集团于1985年创立。2003年,三联集团战略重组郑百文时,双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三联集团授权郑百文使用“三联”商标,但有 两个“鉴于”前提,即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人;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郑百文重组成功后改名为“三联商社股 份有限公司”。2008年,在三联商社股权之争中,国美电器成为*ST三联的实际控制人。2009年,*ST三联起诉三联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联集团 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判令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ST三联。

法院审理认为,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署的商标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关商标转让的约定,应与合同整体内容、合同签订背景和目的相结合。

当 三联集团失去*ST三联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本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二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三联集团将涉案商标 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原告*ST三联要求被告三联集团停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将其无偿转让给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驳回*ST三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全部由*ST三联承担。
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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