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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禁止营销人员“炒停”

发表于 2011-6-1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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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监会日前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禁止保险营销人员“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炒作和销售误导”。   新规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 ...

        保监会日前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禁止保险营销人员“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炒作和销售误导”。

  新规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使用情况的管理,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义进行宣传炒作及销售误导”。同时还规定,停售产品需报备:“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由于“炒停式营销”可能引发销售误导,保监会在《办法》中也明确了处罚力度,即一旦发现有保险公司“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的”,保监会将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据了解,保险产品在停售前集中销售已是业内常态,不少产品的销售高峰是在停售前两三个月内形成。在营销人员的推荐下,一部分客户在并未完全了解清楚产品和自身需求的情况下匆忙投保,保监会出台的新规就是为了规范这一点,让客户有足够的时间考虑,理性投保。

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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