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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人寿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不规范具体内容

发表于 2013-11-14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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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监会12日下午在官方网站发布第53号监管函,该监管函明确指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存在章程管理不规范,董事会、监事会运作不规范,高管任职不符合要求,规划管理薄弱等问题。 保监会在2 ...

保监会12日下午在官方网站发布第53号监管函,该监管函明确指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存在章程管理不规范,董事会、监事会运作不规范,高管任职不符合要求,规划管理薄弱等问题。

保监会在2013年7月1日至7月4日对民生人寿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刘威同时兼任公司合规负责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2.2009年4月公司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对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公司未将章程修改情况报我会审批。公司现行章程多处违反《保险法》和《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监管要求。

3.2012年10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专业委员会规定等方面与现行公司章程不一致。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现有董事12人,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不符。

5.公司独立董事3人,在董事会成员中占比不足三分之一,不符合《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6.2010年5月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董事会,马云、夏斌(微博)当选为独立董事。截至检查日,马云、夏斌未取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7.2011年和2012年,公司共现场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马云均未出席,公司未予以撤换,违反《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8.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未设置提名薪酬委员会,违反《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要求。

9.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有非董事委员,其中执行委员会中张良华、管斌非公司董事;风控与合规委员会中刘威非公司董事;投资委员会中张良华、印文建、叶强非公司董事,违反《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四十条规定。

10.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黄敏为执行董事,在公司管理层任职,违反《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要求。

11.2011年和2012年,审计与监督委员会未召开会议,未实际履职,违反《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要求。

12.2010年5月,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监事会,刘永行当选监事。截至检查日,刘永行未取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13.2010年5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聘任魏均勇为公司总裁、黄敏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截至检查日,魏均勇、黄敏未取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14.公司未设置专职规划部门,未建立规划相关制度,违反《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相关要求。

15.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将《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1-2015年战略规划》调整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7年发展规划》的议案。截至检查日,该议案未上报我会备案,违反《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三十三条规定。

鉴于上述问题,保监会发出《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3〕53号)》。该函要求民生人寿高度重视公司治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接到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书面报至保监会。

保监会同时要求民生人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对照整改方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董事会应当听取专项工作组对整改情况的汇报,就整改结果形成董事会决议,于2013年12月16日前书面报至保监会。

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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