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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发表于 2013-10-3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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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从昨天起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拟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这一“修订草案”主要从生产经营、销售渠道、 ...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从昨天起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拟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这一“修订草案”主要从生产经营、销售渠道、违法赔偿、监督担责等方面入手,做出比以前更有广度和力度的规定。
  在生产经营方面,“修订草案”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草案还把小作坊、食品摊贩纳入地方监管。
  在销售方面,特别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先行赔付。
  对食品违法的处罚,除了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罚款提高之外,对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厂家商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而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报告的,也将受到纪律和法律的处分处罚……
  在这个“修订草案”中,要求厂家、商家和监督者自我约束是一种正确而又虚空的规定。有害食品本来就是不法厂家生产出来的。他们不是不知道它的危害性,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就是要明知故犯。要抑制和阻止他们生产、放行和销售有害食品,自觉与自检是靠不住的,真正管用的,是以强大的监督、惩罚和追责机制去威慑中止他们的违法之举。
  不排除一些销售者因为无法遽然辨识而把有害食品摆上货架,但伪劣有害食品成本低售价也低,销售利润远高于质优价高的食品,如果没有连带责任的强力追究,他们就会从低价渠道进货,更不愿费钱费力去检验食品的安全性。
  那些为有害食品签发通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个人,也显然是知情不报知法犯法。过去查办有害食品,往往只查生产与销售者,却很少向监管者问责;即使有所问责,也是轻描淡写地处理一些“临时工”或“小萝卜头”,对更高的渎职者或有意隐瞒者,往往怀有“恐高症”。
  一直以来,一些官员在处置社会问题时经常使用多重标准:那些能明显影响自己仕途的问题,他们会“从重从快”处理;而那些不影响自己仕途却影响社会民生的问题,他们却“轻打轻放”。食品安全问题是如此的广泛,危害是如此的恶劣,我们却鲜见监管者和事发地区的行政长官出来担责或者被追责。
  我们在惩罚违法行为时所表现出的“仁慈”,通常还有错估人性的潜在动因。在我们的观念里,一直认同“人之初,性本善”,却低估了人的自私和“原罪”的力量。于是我们总在提倡和依靠“道德自觉”与“善良自发”,更多地用鼓励去激发良性,而非用重典去威慑罪恶。
  但在社会转型期,在道德水平还普遍不尽如人意时,重典威慑显然要比鼓励自觉更为管用。在“修订草案”中,食品违法成本尽管有相当幅度的“提价”,但在食品安全问题仍以“四面楚歌”的态势围困我们时,这样的“涨价”幅度还是显得过于“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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