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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得丑,该不该受法律保护?

发表于 2016-9-20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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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给长相难看的人提供的保护措施,有什么好的论据支持?潜在的收益是否超过了潜在的成本?这可不是开玩笑,美国作家丹尼尔·哈默梅什的《颜值经济》一书,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探讨这一看似“一本正经胡说八道”的问题。按 ...

给长相难看的人提供的保护措施,有什么好的论据支持?潜在的收益是否超过了潜在的成本?


这可不是开玩笑,美国作家丹尼尔·哈默梅什的《颜值经济》一书,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探讨这一看似“一本正经胡说八道”的问题。


按照该书的观点,既然颜值成了市场上的优势资源,那么由于先天条件存在劣势的人群,受不受保护,本身确实是一个严肃的话题。


当然,作者并不是鼓吹全社会都去“看脸”,而是在承认人的先天差异的基础上,帮助人们找寻更加公平、健全的市场策略。



对丑陋者的法律保护

文/丹尼尔·哈默梅什(Daniel S. Hamermesh)

(摘自《颜值经济》。有删节,东方出版社)


大多数的工业化社会都制定了政策,用于保护在许多领域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这包括劳动市场、住房市场、公共设施的接触机会。


在一些国家和美国的一些州和地区,也根据性取向提供保护措施。问题是,大约10%~15%的公民的外貌被同伴认为是低于平均水平的,或者可能只有1%—2%的人被认为是丑陋的。


与那些对身体残疾的人提供的保护措施类似,人们可以想象一下给长相难看的人提供的保护措施。提供这些保护有什么好的论据支持?潜在的收益是否超过了潜在的成本?


在1968年,《公民权利法案》中增加了第8章,以明确保护住房市场上的租赁和购买行为。在过去的一些年里,保护的范围有了扩大,将一整套联邦就业歧视法涵盖的相同的特征也纳入保护范围。其他对丑陋的人提供总体保护的可能途径是积极行动,最初由肯尼迪总统在1961年发布10925号命令通过,约翰逊总统1965年发布的11246号联邦Z#F采购命令也与此有关。积极行动的思想是,联邦Z#F作为商品和服务的购买者以及补贴的提供者,可以促使雇主采纳和实施能够帮助受保护人群的措施。诸如雇佣、晋升、教育及其他领域,在美国劳工部监督下的这个项目,要求雇主提供“积极行动方案”。该方案要求雇主必须展示过去取得的进步和付出的额外努力,以满足其声明的“目标和时间表”,以增进少数人种和少数族裔以及女性的就业机会。


在实施近五十年后,人们对积极行动还是充满了巨大的争议,人们对该措施是否给目标人群带来净利益并没有达成太多的一致,更别说它是否合乎社会的整体利益了。


支持者:“丑陋者”需要保护


人们对美丽程度的看法是主观的。但是证据明确表明,人们对美丽程度的看法是高度相关的。如果某人被一位观测者认为是极其难看的,那么大多数的人可能都会这么想。人们对美丽程度的看法虽是主观的,却远不是随机的。一个人的美丽程度是可以衡量的。


是否存在保护他们的需求?如果有这样的法庭,在其中人们可以因其外貌带来的不利而获得赔偿,人们是否愿意承认他们长相难看?


与长相普通的工人相比,长相难看的工人一生的收入大约会少140000美元。在这一合理的惩罚性损失之外,个人也有明确的货币激励,如果他或她目前的雇主或者未来的雇主在雇佣活动中实施歧视的话,他或她就会提起诉讼。当激励数超过三年的收入时,我猜测人们会愿意承认他们是长得不好看的。


2005年,一些来自少数人种/种族的人和女性声称,在公司中他们与白人男性的晋升比例不同,因此他们对阿伯克龙比和费奇公司(Abercrombie and Fitch)提起了诉讼。这家零售商同意对他们提供4000万美元的赔偿了事。此后,雇员声称公司根据工人的外貌对潜在的销售工人评分,如果经理认为在岗工人更为性感的话,那他或她就能获得更多的机会。这些满含委屈的人承认,他们目前还没有诉诸法律。但是,你可以根据他们目前宣称的内容推断出,如果他们诉诸法律,他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利用这一点。


当人们愿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他人对此也有需求的时候,如果Z#F对此交易不予禁止,那就会形成某个看得见的市场价格或无形价格,交易就会发生。到目前为止,在劳动市场和其他市场上,对长相难看的个人并没有提供全面的正式的保护措施。Z#F无疑限制了基于外貌歧视的法律官司。对外貌保护的潜在的需求和供给是存在的,但是并不允许发生这种交易。但是,如果允许发生这种交易的话——如果明确规定,需要对长相低于平均水平的个人提供法律保护,那又会怎样?


想象一下下面的书籍:书的开头写的是:有一组特殊的人群,他们的某个特征在一生中基本不会发生变化,除非花费大量的支出加以人为改变。这一特征使该人群的成员不太可能像其他人一样,为工资和赚钱而工作。当他们为工资而工作时,即使调整了教育的种类和年限、许多增强收入能力的特征之后,该组成员还是比其他人挣得更少。在他们婚后,他们配偶的教育和赚钱能力,也比不上其他人的配偶。雇佣这些人产生的销售收入,也不如雇佣其他人来得多。一般来说,该组人群的成员组中的其他成员将会约会和结婚。最后,该组人群的成员偶尔会因工作的收入报酬不足提起诉讼、要求补偿。


保护丑陋者看上去有强有力的依据。根据公平的原则,一位权威的学者热情支持需要把立法保护扩展到长相难看的人身上,而且也要大力加强这些保护。为什么反对呢?毕竟,对受保护的人群做出区分缺乏逻辑基础,所以,为什么某一组人群能够得到Z#F援助,而另一组处境相似的人群却得不到援助呢?反对保护的唯一理由必然是:保护长相难看的人群,会给其他人群带来潜在的损害。否则,保护难看的人群看上去会有益于社会整体。




反对的理由:不能忽略其他人群


大众的偏好使丑陋者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保护的成本只由大众承担,反对在劳动、住房和其他市场对丑陋的工人给予优先照顾的理由又是什么?一种理由是,外貌歧视是具有社会生产性的,对丑陋者加强法律保护会降低社会生产力。外貌歧视是具有社会生产性的;但我怀疑,对好看长相的偏好产生的社会生产力,不足以抵消它们的经济成本。而且,即使能够抵消经济成本,公平的问题无疑会胜过对社会生产力的考虑。


还有一种理由以公平为依据,该理由看上去是更强有力的。只把大众公民和丑陋公民作为我们感兴趣的对象,忽略掉所有目前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他非大众人群。当我们对丑陋的工人提供保护的时候,我们可能就减少了选择以立法和监管的方式保护的其他少数人群和公民的劳动市场及其他机会。这里有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是,他们的劳动市场和其他机会减少的程度会是多大。


没有证据能够显示,雇主能在多大程度上用丑陋工人替代其他少数群体。因此,如果对丑陋工人给予特殊偏好,其他少数人群或被保护工人就会在工作或收入上遭受损失。一些研究考查了一个处于不利地位的工人是否——比如说,低技能的美国黑人——倾向于替代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或被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取代——比如说低技能的西班牙语裔美国人。证据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但也说明:雇主倾向于认为不同的低技能人群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包括一些已被美国政策加以保护的人群)是相互替代的。


这样看来,帮助某一处于不利人群的工人,就倾向于减少其他处于不利人群的工资和工作机会。如果我们以类似的方式对待长相难看的工人而非其他人群,那又会怎样?那我们不得不做出这样的推断:对长相难看的人实施保护,将有损于我们确定的应该获得保护的工人,以及那些已经通过法律和监管获得保护的工人。


如果这个经济上的理由是不正确的,帮助长相难看的工人,并不会给其他处境不利的人群带来经济损失,那又会怎样?那我们仍有必要就所耗费的稀缺的政治资源——立法行动、监管、行政努力以及金钱——做出政治决策,以利于某类人群而非其他人群。除非你相信政治意愿和行政预算是无限的(这当然不太可能),帮助长相难看的人,就意味着减少对目前我们正在保护的人群的帮助,或在未来减少对我们希望保护的人群的帮助。公共基金和能量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即使不同的应受援助的人群在经济上不具替代性,他们在政治上也可能是相互替代的——对一组人群提供援助,将减少提供给另一组受援人群的努力。这种替代将对其他处于不利的人群的成员产生经济损害,因为对他们提供的援助会与提供给长相难看者的援助产生竞争,所以提供给他们的援助数额减少了。


与不平等地对待其他人群相比,不平等地对待长相难看的人,其原因和结果(众多领域的低劣处境),在性质和数量上,看上去并没有较大的不同。这些人群包括其他少数人群,他们可以是人种上的、宗教上的,或者是种族上的少数,甚至可能是性别上的多数。在所有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说明,处于不利的人群被多数公民伤害,或被最有权力的公民伤害,这些人,不管出于什么理由,更喜欢与他们相似的人打交道,而不愿意与处境不利的人群打交道。


最后,决定是否援助劳动市场、住房市场和其他领域的长相难看的工人,一定是一个政治问题。必须比较援助不同人群的相对优点,这些援助是具有竞争性的。每组人群无疑都同样的有获得大众同情的经济权利,因为他们之所以身处不利,是因为他们不能改变他们的一些特征,而正是这些特征让大众认为他们低人一等。


(摘自《颜值经济》。有删节,东方出版社)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燕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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