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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必须知道的法律思维

发表于 2014-7-13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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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从传统行业进入互联网产品创新领域的探路人,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以其多年的法律行业经验,同我们分享了他对互联网创业公司人财物的深刻理解。 创业团队的股权分配 首先说人,说到底,要靠股权跟公 ...

作为从传统行业进入互联网产品创新领域的探路人,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以其多年的法律行业经验,同我们分享了他对互联网创业公司人财物的深刻理解。


创业团队的股权分配


首先说人,说到底,要靠股权跟公司连接起来,首先遇到的就是股权怎么办的问题,我们几个律师和互联网创业团队在一起讨论时,我们发现问题一大堆。首先,要不要分股权?第二,怎么分股权?第三,什么时间分?第四,分了之后分错了怎么办?经过创业的人可能觉得这几个问题不是问题,但是我还是分享一下吧。


第一,我觉得肯定得分,那么多做互联网创业的伙伴们,凭什么跟着你一个律师事务所混呢。


第二,什么时候分?画一个饼,什么都看不见,跟人分,肯定不合适,所以,我理解应该等到创业已经有一定眉目之后再去分会更好。


第三,分多少?怎么分?这个恐怕是最大的难题,我们内部也做过很多讨论,分股权的人,一定是因为它的资源和它的能力是我们创业团队不可或缺的,有句话说的特别好,能用钱解决的是最简单的问题,只有得不到的资源和人才才值得用公司创业团队有限的股权去留住他,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还有,分完之后,如何调整?调整本身恐怕是我们创业团队对于未来公司股权预期管理的过程,大家必须明确,在创业初期和产品创新阶段,股权并不是一个私有财产,并不是一个私有财产,它是我们大家各自承载创业梦想的一个载体。


所以,我们主张当创业团队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如果发现初始的股权分配不科学、不合理,创业团队应该坐下来心平气和的重新讨论股权分配模式。当然,接下来还会遇到更麻烦的调整情况,当然,我们目前还没有遇到,但是有些产品创新团队就会遇到这种情况,干一年多之后,有人要离职,而且他是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成员,羽翼丰满了,有其他创业团队拉他,他要离开,这部分股权怎么办?


我相信肯定有人遇到了这种问题,我们过去也曾经过接受过一个创业团队的咨询,说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遇到的是一个打起来的官司,持有 15% 股权的股东要离开,要求把股权拿走,但是公司从创业长期考虑,认为这个产品还需要七八年、四五年才能成熟,现在就把这部分股权带走,不利于继续激励继续创业的员工,所以要求收回,双方闹的很僵,最后打到法院,和解过程中,公司留守的股东说:你要不把 15% 交回来,我们就另外设一个公司,你持有 15% 的公司成一个空壳。


这句话说起来容易,其实他们自己脊背都发凉,要放弃创业一年多的品牌和渠道是不容易的,最后达成一个协议,以股权当时实际价值的 10 倍左右回购,这其实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关于公司股东离职以后股权的回收,实际上可以在创业初期的股权分配协议当中明确的予以约定,并且可以事先确定回购价格,事实上这个条款是事先锁定未来类似风险的条款。当然,还有一些情况,我们给他了期权,对于离职员工的期权要不要收回的问题也是令人纠结的问题,一般认为,如果还没有达成行权条件的期权当然要收回,难度在于对于已经成熟的、已经可以行权的期权怎么办?公司控股股东一般认为期权本身是一种激励员工的行为,如果你离职,即便已经形成的期权,我也可以免费收回,我认为这个意见并不妥当,如果真这么干的话,会让公司留下来的员工心寒。之所以能够拿到成熟的期权,还是为公司付出了汗马功劳的,这种情形下,如果无偿强制收回,给人的感受非常不好,不利于公司的文化建设。


创业不可忽视法律思维


当然,还有更复杂的情形,还有创始人提出离婚的,而且是上市之前,大家都知道,离婚马上牵扯到财产分割,大家别笑,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连我这个门外汉都知道这个故事,大家应该知道,最后虽然说这桩事件被和解了,但是之后大家长了一个心眼,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创始合伙人尤其是控股股东要在公司《章程》当中写明或者要跟自己的配偶签署协议,创业公司股权由创始人个人拥有,配偶放弃对这部分股权财产权利的主张。


我们国家《婚姻法》规定,虽然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公有的,但是并不排斥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在座的都是创始人,心理还好受一点,如果你谈这个条件,创始人肯定说这样不行,我在这儿搞公司,回家老婆就跟我离婚,说你跟我订这个啥意思,是不是觉得我要跟你离婚呢,这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事,一般建议是你可以跟配偶好好商量,说这是为了上市需要,你不要主张这部分权利了,但是房产、车都算你的,我除了拿股权之外,其它都不要,净身出门,看看这样能不能说通。


还有说起来不吉利但是也得提示一下的,就是创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出现创始人死亡的情形,恶果是会有一大堆继承人继承股权,公司股东会上出现一了堆七大姑八大姨,创始人股权分配有关协议当中,也可以就创始人的股权在出现继承的情形下由公司折价收回的相关条款约定。股权的故事说两三天都说不完,但是,其实在如何分配的问题上,真的有过一些惨痛的教训。


一开始成立时,两个哥们说:“咱们又是哥们,又是亲戚,对半分股权吧。”结果公司做打了,上市了,对公司的经营发生不同意见了,吵架了,吵到最后打起来了,那就看谁的功夫是真的了,这恐怕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5:5 或者 3:3:3 的模式都是要不得的,会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彻底失灵,法律上有一个词语,听起来蛮可怕的,叫公司僵局,有时候公司董事会开不下去了,双方开始抢公章,最后怎么办?只会有两个恶果,一方被迫转让股权,要么解散。无论如何,要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做更好的安排。我相信,其实在座各位创业思维是足够的,但是,在创业过程中要把法律思维建立起来。


分红权与决策权的个性化设置


1/3、1/2、2/3 在公司股权设置上意味着什么?如果拥有 1/3 股权,为重大事项有否决权,你就说老子不高兴,这个事我不同意,就做不出这个决议;拥有 1/2 股权,拥有对一般事项的表决权,当然,如果拥有 2/3 股权,对重大事项有决定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大家可别小看这件事情,我接下来还会给大家举两个例子,说明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如何导致一个优秀伟大的公司的诞生。


往下发展时,一定会涉及到财的问题,一个好的创意产品,从孵化到成熟,一定少不了资金的作用,我们一定会引进投资,有几个媒体报道我们天同之后,也有一个媒体好心的问我们,说如果我们认识的投资人有想投你们的想法,我当时回答是我们不缺钱,我真实的想法是担心他不太了解法律这个行业,他的钱进来以后把我控制了,那就麻烦了,我可能计划想做十年的事,他告诉我三年我得退出,所以我得把股权变现,那就麻烦了。


对这个律师事务所、对这个产品的心态,没有人会比我们这些创始人更喜爱和更珍爱它,因为它就像我们的孩子,但是,在投资人眼里,你们知道它是什么吗?


它是猪,不是站在风口上的猪,是会被一刀宰了的猪,猪都是养在圈里的,目标养成熟以后卖掉,在座的如果有投资人,别生我气,我只是说说我当时的真实想法。我认为这些问题不是不可以解决,是要看我们有没有足够的智慧来解决,你把我当猪,没关系,又能吃,又能喝,又能睡,还能把圈做大了,甚至还能把北京的圈开到全中国去,当猪就当猪,但是你不能真的把我当猪,我得有决策权,我得有智慧,我得说话,对于这个行业,可能你不如我懂。


最简单的例子京东,大家知道强哥最厉害的地方是什么吗?七年时间,他融了 20 亿,你知道他丢了多少表决权?他现在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拥有 83.7% 的表决权,哪怕其他股东拥有在座的股权,还是刘强东说了算,京东七年了,七年时间,多少人认为他上不了了,又跟阿里竞争,他能上的了吗,要没有刘强东这么的坚持,他们一些技巧性的安排,能做到用了人家钱还不给人家权吗?


当然,他个人持有的股份数只有 20% 左右,也就是说他的分红确实少很多,只要你能让我把这个事业做成,能让我决定事,钱你都拿走都没事,我估计很多人都是这个心态,分红权和表决权了分离是可以绷紧的一根弦。


京东怎么做的,三个手法:第一,优先股;第二,排他性的股票投票权委托;第三,双层股票设计,这三点是他利用的最最娴熟的。


还有一个并不逊于他的例子,阿里巴巴,阿里巴巴在公司章程个性化设置上,恐怕马云做到了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以至于他的湖畔合伙人制,大家都知道,他去香港上不了,有障碍,现在正在美国等待上市,湖畔合伙人制在股权方面最核心的要点就是公司董事的提名权由若干名叫做合伙人的人所拥有。2005 年,在融资过程中,雅虎投资时,雅虎居然在 5 年时间内只拥有董事会一个席位,大家都知道阿里最大股东是软银,软银持有的股份数是马云的 4 倍,但是控制阿里巴巴的是孙正义还是马云?恐怕没有人会怀疑。大家一定要对公司章程做个性化设置,尤其分红权和决策权。


你脑子里的东西,实际上可能就是商业秘密


做这么多,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物的诞生,一个好的创意产品到最后能够推向市场,就是我们今天大家一直在讨论的产品、产品,在法律上有这样一些陷井,我们不违法,不侵权,也不被侵权,不违法,不违法谁都知道,到卡拉 OK 唱歌。一开电视机,首先是拒绝黄赌毒,我也相信你不会做违法的产品,你们见过多少产品上市时在广告上宣传我这是最快的、最全的、最新的,见过吗?咱们不说哪家,是见过吧,这就涉嫌违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可能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我们发布一个活动,我们一定会在最后写上一句:本活动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也是违法,这是格式条款当中的霸王条款,有可能遭受工商局处罚的,不违法好象没那么简单,还是得多听听律师的意见。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好理解,更麻烦的是对政策动向的掌握,产品创新,你干的事情是别人没干的,你或许改变了一个交易结构,你或许改变了人们的一种习惯,甚至你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管理模式,过去的法律没想到过这些,没来得及反映,所以,在这方面的灰色地带你爱怎么做怎么做。


但是,一旦形成影响了,有可能的风险出现了,国家政策和法律就该出来管你了,这一年来,最红火的互联网金融,尤其是 P2P 和众筹网站,恐怕在这方面一定要多绷一根弦,现在很多 P2P 和众筹网站都会设一个自己的资金池,这个平台又可以动用。


据统计,到现在为止,中国 P2P 网站的平台「跑路」的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这个风险势必会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到现在迟迟没有出来,但是,前几天央行前副行长吴晓灵公开表态,说 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监管底线是纯信息平台,在创业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政策变化可能给我们带来的法律上的风险。


我们不要主动侵权,这些年以来,大家脑子里一定有这个印象,中国政府和中国的法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越来越大,当然,对大家来说,这是很好的好消息,但是,也会有些创新领域的模糊地带难以判断到底是不是侵权。


我们看到,广州日报告今日头条了,我们以为法院肯定出个态度,这个事到底能不能干,谁知道他们又和解了,国家新闻版权局立案调查,搜狐在 6 月底起诉了今日头条,我们还要看结果怎么样,像今日头条这种创新性的基于聚合的平台,对新闻的链接尤其是对于新闻优化的转码到底构成不构成侵权?我自己也很纠结。


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些人从原公司跳出来的,说实在的,在你脑子里的东西,实际上可能就是商业秘密,我举一个例子,Facebook 创始人,扎克伯格创办 Facebook 之前已经在一家公司工作,这家公司创始人是一对双胞胎,他离开这家公司之后创办了 Facebook,他的原公司两兄弟把他告了,说他的创意来自于他在原公司的创意,扎克伯格赔了 2 亿美元,并且让渡了一部分 Facebook 股权。真的不要低估侵权可能带来的风险。


几年前盛大网络三位离职工程师被抓,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力度对每个创业者来说是一件大好事,但是,你一旦侵犯它,或许就是一件灭顶之灾。


我讲一件我们最纠结的事情,我们律师事务所新媒体事业部在微信上做了一个公众号,叫天同诉讼圈,创造了法律领域一个奇迹,短短时间之内,跃升为第一流法律类的自媒体,但是,也有很多其他媒体转载我们的文章,我们做了一个版权联盟,在所有公众号上,大家一起发布关于保护版权的倡议,大家知道最后是什么好结果吗?其他媒体包括传统媒体在内要转载我们的原创文章时候,都会事先跟我们联系,获得授权,告诉我们主动的明确自己的权利边界有多重要。我和工程师们讨论这件事情的时候,大家说今日头条这么火,抄他的模式嘛. 我们律师的第一个反应是等等吧,看看这个模式侵权不侵权再说,让自己不侵权又不被别人侵权真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由于时间所限,针对人财物方面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简短总结:首先,知人善任,取财有道,拿钱不是那么容易的,有很多大道;还有隔物穷理,让你自己的权利边界被准确的界定,然后明确自己的道理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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